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8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志平与张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平,张淼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236号原告林志平,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被告张淼淼,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平诉被告张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公告费六百元,由原告林志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万 青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