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树生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刘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生,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刘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刘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杨树生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刘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