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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贺兆兵与冯登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兵,冯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贺兆兵,农民。被执行人:冯登才,农民。申请执行人贺兆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凤民一初字第01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登才欠贺兆兵借款25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登才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