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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吕某某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吕某某,赵灵芝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二终字第00016号原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辩护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2012年9月8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8日分别被王益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吕平安,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吕某某之弟。原审被告人赵灵芝,女,1977年7月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侯某某、赵灵芝、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铜王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某某、赵灵芝、吕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铜中刑二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铜王刑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灵芝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吕某某以其行为属违规行为,应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宏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于仪民,上诉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平安和原审被告人赵灵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铜王刑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审判员  陈建安二0一五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