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迟英与曹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英,曹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英,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国兴(系迟英之夫),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啟平,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迟英因与被上诉人曹啟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迟英的伤情是否是因本次打架形成的事实及曹啟平是否是正当防卫的事实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直接决定了曹啟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未就此作出审查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举强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