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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978号原告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