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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丹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韦丹丹,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代表人:周峻蔚。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丹丹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丹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丹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韦丹丹负担。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承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