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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长勇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勇,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原告:张长勇。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湖心路269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侯金鹏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