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泽华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143号原告张泽华,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利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原告张泽华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泽华���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偲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