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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陶丽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20号申请人: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59号1-10。法定代表人:陶丽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因所持中信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200053/21082988,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杭州至高钢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0200053/21082988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