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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瑞萍与柳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萍,柳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范瑞萍,无职业。被告柳献梅,无职业。原告范瑞萍诉被告柳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瑞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范瑞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均人民陪审员  段京豫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司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