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瑞萍与柳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萍,柳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范瑞萍,无职业。被告柳献梅,无职业。原告范瑞萍诉被告柳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瑞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范瑞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均人民陪审员 段京豫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司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