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进美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美。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进美与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