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尹汉光与刘会忠、刘连荣、刘成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汉光,刘莲荣,刘会忠,刘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尹汉光,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莲荣,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会忠,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成雄,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成雄在金融机构存款52550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