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杨东升、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杨东升,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刘杰,农民。被告杨东升,农民。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法定代表人刘洪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杨东升、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原告刘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元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