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57号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莹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东,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顺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顺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华东顺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北京华东顺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