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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轮台县一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安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轮台县一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安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如东县。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轮台县一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轮台县。法定代表人:吴江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凯安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耀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轮台县一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安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4)轮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