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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喜峰、贾洪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峰,贾洪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1号被执行人徐喜峰,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贾洪震,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喜峰、贾洪震罚金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