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喜峰、贾洪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峰,贾洪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1号被执行人徐喜峰,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贾洪震,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喜峰、贾洪震罚金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