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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严银华与汪伟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银华,汪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严银华。被执行人汪伟宝。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严银华与被执行人汪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双方协商分期付款,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