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凯里市郊供电局申请执行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郊供电局,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郊供电局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黔东民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了凯里市郊供电局申请执行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郊供电局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黔东民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