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辛立斌、张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辛立斌,张晨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3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66号。代表人刘岚,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薇,该公司职员。被告辛立斌。被告张晨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辛立斌、张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池玉江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人民陪审员 吕兴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晙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