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颜家祝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家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1号罪犯颜家祝,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渝法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家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13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2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31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颜家祝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家祝在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颜家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家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