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成柏申请执行唐代良、杨建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柏,唐代良,杨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柏,男,汉,生于1968年,住新疆伊宁市合作区。被执行人唐代良,男,汉,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建琼,女,汉,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何成柏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代良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门面,现申请人申请接受以物抵债,解除该门面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唐代良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