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广英、程祥树与孟祥宇、商运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英,程祥树,孟祥宇,商运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8号原告:李广英,女,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程祥树,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商运兴,男,193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英、程祥树与被告孟祥宇、商运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英、程祥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英、程祥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