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77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解放路*****单元***室。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哈大路417号楼1单元202号。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工资19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银行的工资19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