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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谢春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谢春扬,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威,经理。谢春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了(2014)双郊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赔偿谢春扬赔偿款7,14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