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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兴福、胡晓如与应东岳、唐梦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福,胡晓如,应东岳,唐梦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530-2号原告:程兴福。原告:胡晓如。被告:应东岳。被告:唐梦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福、胡晓如与被告应东岳、唐梦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福、胡晓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兴福、胡晓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兴福、胡晓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合计7990元,由原告程兴福、胡晓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