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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济草堂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源,湖南济草堂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445号申请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19幢608室。负责人:王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芙蓉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民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源,男,1960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719房,组织机构代码:67801571-6.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价款116万元、违约金31.2万元,共计147.2万元。2014年11月7日,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源、湖南济草堂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源、湖南济草堂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并采取强制的法律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