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乙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董某甲,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董某甲要求宣告董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某甲诉称,申请人董某甲与被申请人董乙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董乙于2007年初离开原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迁到铁岭县,与该镇居民兰某甲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兰某乙。后被申请人董乙于2010年初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现依法向铁岭县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乙失踪。经查,董乙,女,1985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系申请人董某甲女儿。董乙2007年与兰某甲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兰某乙,2010年董乙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兰某甲2015年1月9日病逝,长子兰某乙现与申请人董某甲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董乙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董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有铁岭县镇西堡镇某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铁岭县公安局镇西镇公安派出所提供的调查报告为证,申请人董某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董乙为失踪人。因董乙丈夫兰某甲已病逝,长子兰某乙尚未成年现与董某甲共同生活,故本院指定申请人董某甲为失踪人董乙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乙为失踪人;指定董某甲为失踪人董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