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张某拖欠柴油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拖欠柴油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显军审 判 员 于 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