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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360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6月经婚介相识,同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在外打工为由,长期有家不归,偶尔回家吵闹不休,又不尽家庭责任。婚后被告不能与原告儿女处理好关系,使家庭不能和谐和睦,影响了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前了解太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能建立良好的感情使婚姻存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两人经革命公园的朋友介绍相识,婚姻关系的建立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婚后共同生活初期两人相处融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将其打伤,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但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相识,同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初二人感情较好,后为家庭生活,被告在外打工,仅假期回家,双方见面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将被告打伤,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但并无其他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两人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已经互相了解并经过慎重考虑才决定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和睦相处,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工作、家庭等原因在一起时间较少,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并无较大矛盾,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理应互相体贴,互相帮助,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