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茂花与滕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人民政府,孙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远义彬,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花。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昌    民审判员 李    曙    光审判员 温涛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倩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