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李效全、宋开会、王和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李效全、宋开会、王和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被执行人李效全、宋开会、王和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效全、宋开会、王和高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调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