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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厨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掖市甘州区某厨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田某,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银,系肃南县红湾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某厨具。负责人王某,系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某厨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以“选择雇佣关系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张掖市甘州区某厨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