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娄某某、李某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无业。2014年4月24日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无业。2014年1月15日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无业。2014年4月18日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雅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初至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在本县石城镇京钒冶炼有限公司的仓库里用扑克牌组织人员进行“斗牛”赌博活动,赌场陆续共计开设14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赌场做庄,每天三、四十人参赌。2012年11月8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程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合伙提供赌博场所,且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仅在该赌场做庄,并未获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四、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非法所得各一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被告人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文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