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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良位与郑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位,郑朝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周良位。委托代理人:韩志清。被告:郑朝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位与被告郑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良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周良位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