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俞云龙与石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龙,石元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29号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被告(反诉原告):石元法。委托代理人:徐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诉被告石元法(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和被告石元法(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和撤回反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和被告(反诉原告)石元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元法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俞云龙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元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