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淑英与王亚发、谢丽卿等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发,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丽卿,女,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雅芳、庄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英,女,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达伟,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上诉人王亚发、谢丽卿因与被上诉人吴淑英、原审被告陈达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亚发、谢丽卿上诉称,讼争《借条》上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的意思是“有权”并非是指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法院,该约定已经对人民法院的选择范围作出限定,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类,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讼争《借条》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原审原告,但从该约定条款的文义并不能直接得出双方已协议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纠纷的唯一管辖法院,且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吴淑英已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与上述约定条款的内容并不矛盾,现上诉人暨原审被告王亚发、谢丽卿主张双方已协议选择仅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林娇玲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