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近传与程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近传,程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李近传。被告:程兴。原告李近传为与被告程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近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9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工资:14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被告未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近传工资1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程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