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小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君与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君,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51号原告:王君。被告: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大连威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