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晃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本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晃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本杰,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本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本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姚本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清偿欠款,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英军审判员 杨建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