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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涂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涂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53号涂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5)楚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度抚养费36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彦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芮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