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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与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负责人任国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伊春飞跃电脑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伊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