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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春子与被告崔河龙、安今子、朴革房借贷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子,崔河龙,安今子,林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88-1号原告:金春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崔河龙,男,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安今子,女,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林革,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子与被告崔河龙、安今子、朴革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春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安今子名下位于延吉市太平街3045B—5—5号、房号为5—4—1、房权证延字第2113**号、面积为98.12㎡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今子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太平街3045B—5—5号、房号为5—4—1、房权证延字第2113**号、面积为98.12㎡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财产。如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