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路平与郭凯毅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路平,郭凯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杨路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郭凯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路平与被告郭凯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路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路平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