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文现、周永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文现,周永军,彭从梅,惠州市中联车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311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号。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溪温。被告董文现。被告周永军。被告彭从梅。被告惠州市中联车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博沿江路金山汽车城9号展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文现、周永军、彭从梅、惠州市中联车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5元,减半收取4847.5元,保全费3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刁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