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陈明杰、丁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代表人肖常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高昌,系公司职员。被告陈明杰。被告丁芳。被告曾雄辉。被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大桥东路坑口村委写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陈明杰、丁芳、曾雄辉、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明杰、丁芳、曾雄辉、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黎晖审 判 员 聂 芳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