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70号-2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黄广元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元,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70号-2原告黄广元。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元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元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广元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黄广元已预交),由黄广元负担。审 判 员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