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文军、朱丽琴等与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军,朱丽琴,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许文军,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现住万安县。原告朱丽琴,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现住万安县。被告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五云路485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0589-3。法定代表人刘绍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许文军、朱丽琴诉被告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军、朱丽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文军、朱丽琴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