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贺寿金、刘沼芝等与贺亚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贺亚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贺寿金,农民。申请人刘沼芝,农民。申请人贺敏,农民。申请人贺斌,农民。被申请人贺亚日,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贺亚日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农启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建华、人民陪审员查兰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恩担任法庭记录。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诉称,被申请人贺亚日系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的侄子,是申请人贺敏、贺斌的堂哥,被申请人于1969年9月24日生,因智力发育不全,自幼便智力迟钝,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是一个智力不全的××人。被申请人父母早亡,无依无靠,作为长辈,申请人只好带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其户口随同申请人落户,申请人的家庭也很困难,随着年纪不断增大,再加上申请人身体也不是很××,照顾被申请人也显得日益力不从心。2003年,申请人把被申请人送到马蚌乡八大河敬老院,办理了各种入院手续,让被申请人在敬老院养老,据八大河敬老院陈述,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失踪了,得到这个消息后,申请人发动全家人并请亲戚、邻居在本县各乡镇寻找无果,到隆林县、那坡县、田林县、凌云县等周边县寻找也无果,又到云南省罗平县、广南县、富宁县、昆明市、贵州省兴义市、盘县等周边省县寻找,前后历时一年多,花费近8万元,仍然查找不到被申请人的下落,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向公安机关申报人口失踪,2013年4月16日,西林县公安局马蚌乡派出所出具了被申请人失踪的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便已失踪,距今已满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经查,被申请人贺亚日系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的侄子,是申请人贺敏、贺斌的堂哥,经西林县马蚌乡鲁维村委员会证明、西林县马蚌乡民政办公室证明以及西林县公安局马蚌派出所证明贺亚日自2010年4月1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其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无音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在《广西日报》发出寻找贺亚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贺亚日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宣告贺亚日为失踪人。2014年6月25日又向本院申请宣告贺亚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在《广西日报》发出贺亚日死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另查明,贺亚日无其他个人财产和其他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贺亚日系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的侄子,是申请人贺敏、贺斌的堂哥,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登记于同一户口下,经相关部门证明,贺亚日自2010年4月1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迄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贺亚日死亡公告后,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故对于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要求宣告贺亚日死亡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贺亚日死亡。公告费350元,由申请人贺寿金、刘沼芝、贺敏、贺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农启红审 判 员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查兰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