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赵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某,男,满族,个体,住绥中县塔山镇。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系法律工作者,住绥中县绥中镇。被告赵某,男,满族,工人,住绥中县工人街。被告韩某,女,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洋 百度搜索“”